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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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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断国有资产“黑手”——国有企业领导干部腐败典型案例分析 作者:本网站编辑 来源:原发布日期:2017-09-01 浏览次数: 案例一:以国企为提款机,家属子女“靠山吃山”谋取私利陈瑞斋、男、中共党员。曾任山东省外贸委外贸部副主任。2003年1月,山东凯源集团公司董事、副总裁、党委委员、山东文化体育用品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省文化体育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山东新英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英国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省文化体育公司、新英国大公司均由凯源集团公司管理LOL比赛下注。2014年4月,省纪委立案调查陈瑞斋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经调查,陈瑞斋在担任省文化体育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新英达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青岛新宇渔具有限公司、青岛天宇渔具有限公司、青岛英贝特玩具礼品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80万元;利用职务便利,个人决定向其他单位使用公款1040万元,谋取个人利益;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产24万元;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单位资金62.41万元。其中,2004年,在陈瑞斋的带领下,下属企业以583万元的低价将39亩土地转让给青岛英贝特玩具礼品有限公司,陈以儿子的名义持有9%的股份。其中,2004年,在陈瑞斋的带领下,下属企业以583万元的低价将39亩土地转让给青岛英贝特玩具礼品有限公司,陈以儿子的名义持有9%的股份。近年来,陈还利用自己的权力要求并占领了上述两家企业的62.41万元。2010年,陈以儿子的名义与他人私下成立了民营企业青岛摩力尔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力尔公司)。在经营严重亏损的情况下,利用担任新英大公司董事长的职务,再次编造董事会决议,签订新英大公司租赁摩力尔公司的协议,不仅将破旧企业留给了国有企业,也为利益转移开辟了便利之门。此外,自2001年以来,陈违反财务纪律,指示他人用虚报发票套取资金,私立小金库累计471万元。陈瑞斋的行为严重违纪,涉嫌犯罪。2014年4月,经山东省纪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山东省政府国有资产党委开除了陈瑞斋的党籍,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开除了陈瑞斋的公职处分,并将其涉嫌犯罪和线索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分析:陈瑞斋在企业任职的这几年,可谓到了视党纪国法如无物、视国有企业为提款机、视公权私有化为理所当然的恶劣程度。只要是权力企及的,只要能榨出利益,陈几乎都不会放过。山东省财政厅不仅私自处理国有资产,挪用公款,还向省文化体育公司发放了部分困难职工救助金,被陈放入小金库后私分20多万元。可以看出,陈的贪婪和傲慢已经达到了多大程度。陈长期以来一直是企业的领导者,发展了权力独家、自尊的性格,使权力的行使偏离了正确的轨道,不是为企业的发展服务,而是为了转移、挪用国有资产、为个人谋取私利、专横、欺负员工。根本原因在于陈的思想出了问题。陈虽然知识水平高,对外贸易业务能力强,但近年来明显放松思想转变,往往借口忙碌,很少参与政治学习和接受诚信教育,很少积极加强党精神培养和党精神锻炼,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总开关”问题,权力观、利益观逐渐扭曲错位,忘记组织和群众期望,把手中的权力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缺乏监督也助长了陈滥用职权的傲慢。缺乏监督也助长了陈滥用职权的傲慢。公司在资产处置、财务管理等方面监管不力,没有认真调查员工上访中反映的问题,也没有向上级组织报告。组织人事部门对陈的监督主要是年度干部考核和民主考核。考核人员并不真正熟悉陈的省级体育公司和新英大公司的员工。这些信息的不对称性影响了考核的准确性。案例二:2003年至2011年,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平湖分公司政企客户部副经理余华与平湖广播电视台原副台长张凯洲合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承接广电、电信、移动系统网络建设顶管工程的过程中,为某建设有限公司胡谋取利益。余华以“投资分红”的名义共同受贿共计现金280多万元,实际上是70多万元。此外,余华还与他人合作,为某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王谋取利益,共同收受贿赂总现金12万元,实际收入4万元。此外,余华还与他人合作,为某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王谋取利益,共收受贿赂总现金12万元,实际收入4万元。2012年,平湖市纪委开除余华党籍。2013年,俞华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分析:党的纪律和规定明确禁止公职人员投资和商业企业的原因是为了防止党员干部发生利益冲突,甚至以权谋私。在这种情况下,胡以合作投资的名义吸引了余华和其他四人,即他们的权力和地位以及由此产生的工程业务和丰厚的利润,并以“股息”的名义多次贿赂四人,具有明显的“权力和金钱交易”特征。这种以看似合法的外衣掩盖背后犯罪行为的合伙公司,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混乱性,尤其值得广大党员干部警惕。案例3:2008年至2012年,福建光泽县粮食销售有限公司原副经理龚志敏与总经理林忠群、副经理龚文清、会计、出纳等5人合作,通过提高袋成本价、虚假组织袋采购招标、重复报销、隐瞒收入、私人运输和运输单价,共同侵占国有资产3.49万元;龚治敏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款,非法收受他人贿赂。经法院认定,龚治敏侵占公款3.55万元,受贿7000元,林忠群侵占公款1.246万元,龚文卿侵占公款6700元。经法院认定,龚治敏侵占公款3.55万元,受贿7000元,林忠群侵占公款1.246万元,龚文卿侵占公款6700元。2013年12月,县纪委对林忠群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对龚治敏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对龚文卿进行行行政撤职。分析:虽然小型国有企业的负责人职位不高,但他们的权力惊人。此外,“三重一大”落实不力,缺乏监管,容易形成“集体腐败”。以粮食部门为例,目前是独立会计业务实体,部分基层粮食站在粮食采购、销售、储存过程中,一般存在财务体系不完善、账户管理混乱、内部监督不实施等问题,领导权力过于集中,经营活动和资金收支往往是个人最终决定,无需集体讨论。本案中,光泽县粮食采购销售公司原总经理林忠群在合伙贪污虚增麻袋采购款后,将公司采购的麻袋全权交给龚治敏,对麻袋的质量和单价漠不关心。龚治敏抓住这个没有监管的机会,做着自买自卖赚取公司利润的活动。虽然有员工多次反映麻袋采购单价偏高,但林忠群等人总是以低于上次流标价为借口掩护龚治敏。这样的腐败窝案仍然可以从麻袋采购这一不起眼的领域衍生出来,其他领域可想而知。案例4:2007年至2013年,重庆涪陵区商业集团民爆公司原董事长霍志磊、原总经理智建林以私人出国旅游的名义接受重庆顺安爆破设备有限公司等7家业务相关单位出资安排的旅游行程,先后前往埃及、俄罗斯等十多个国家报销旅游费用,变相收受贿赂30.9532万元、20.722万元,然后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为7个单位谋取利益。霍、智两人被开除党籍,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十年二个月,均没收个人财产一万元。霍、志被开除党籍,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4个月、10年、2个月,没收个人财产1万元。分析:霍、志是在国有企业从事公务的人,接受利益相关者邀请出国旅游。首先,他们违反了中央八项规定的精神,然后为邀请单位谋取利益。他们的行为是变相受贿。在这种情况下,霍和智爱好出国旅游已成为业内公开的秘密。此外,他们自己的工资收入无法承担频繁出国的费用。为了非法牟利,相关企业来到各地、各省投资。他们瞄准的是这些领导人的奢侈爱好,以朋友和赞助的名义吸引侵蚀权力的目标群体,类似的隐藏贿赂已成为职务犯罪的一大特点。人们有爱好是可以理解的,一旦防线松懈,爱好就会被削弱为糖衣炮弹的突破,甚至成为腐败的遮羞布,那么“绅士的好坏”是不可避免的LOL比赛下注。(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2015年2月25日第3版)(本案由山东省政府国资委、福建省南平市纪委、重庆市涪陵区纪委、浙江省平湖市纪委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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